新生兒領取普發現金權益
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來函,為協助財政部國庫署確保112年10月1日至至12月31日國內出生新生兒領取普發現金權益,請貴院所協助提醒符合資格之民眾儘速領取。
一、為協助財政部國庫署辦理「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」,依該法第3條第2項及第4條第2項規定,1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間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之國民,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領取資格之新生兒,應於113年1月31日前,備妥出生證明及其生母或生父之身分證明文件,若生父或生母委託他人代領,須另攜帶代領人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,至郵局臨櫃領取,請貴局協助轉知所轄接生醫療院所依規定儘速完成出生通報作業,及提醒符合前揭資格之民眾,依限領取新生兒普發現金。
二、宣導DM、雲端硬碟連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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